最高法院九十一年度台聲字第五三二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聲請停止執行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最高法院
- 裁判日期91 年 09 月 19 日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台聲字第五三二號 聲 請 人 緯和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淑慧 訴訟代理人 胡盈州律師 陳麗芬律師 陳瑞萍律師 右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鑫晨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停止執行,本院裁 定如左: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業據最高法院以民國九十 一年度台上字第一三七九號判決其敗訴確定,惟聲請人已對該確定判決以適用法規顯 有錯誤為由,提起再審之訴,為免受有難於補償之損害,爰聲請對上開確定判決之執 行程序(即台灣士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執字第一四三二九號),於聲請人供擔保後 ,准予停止強制執行云云,惟聲請人所提再審之訴,業經本院於九十一年九月十九日 以九十一年度台再字第四二號判決駁回在案,聲請人聲請停止執行,即失所依據。是 聲請人之聲請,不應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強制執行法第三十條之一,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 、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九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朱 錦 娟法官 顏 南 全法官 許 澍 林法官 葉 勝 利法官 劉 福 來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三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