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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九十一年度台聲字第七七○號

聲請停止執行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12 月 27 日

法官吳正一劉福來鄭玉山黃義豐沈方維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台聲字第七七○號

聲請人
緯和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淑慧

右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鑫晨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停止執行,本院裁

定如左: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業據最高法院以九十一年度台上字第一三七九號判決其敗訴確定,惟聲請人已對該確定判決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由,提起再審之訴,為免受有難於補償之損害,爰聲請對上開確定判決之執行程序(即台灣士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執字第一四三二九號),於聲請人供擔保後,准予停止強制執行云云,惟聲請人所提再審之訴,業經本院於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以九十一年度台再字第六四號判決駁回在案,聲請人聲請停止執行,即失所依據。是聲請人之聲請,不應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強制執行法第三十條之一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二十七 日

審判長法官 吳 正 一

法官 劉 福 來

法官 鄭 玉 山

法官 黃 義 豐

法官 沈 方 維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十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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