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九十一年度台聲字第七七○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執行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最高法院
- 裁判日期91 年 12 月 27 日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台聲字第七七○號 聲 請 人 緯和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淑慧 右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鑫晨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停止執行,本院裁 定如左: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業據最高法院以九十一年 度台上字第一三七九號判決其敗訴確定,惟聲請人已對該確定判決以適用法規顯有錯 誤為由,提起再審之訴,為免受有難於補償之損害,爰聲請對上開確定判決之執行程 序(即台灣士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執字第一四三二九號),於聲請人供擔保後,准 予停止強制執行云云,惟聲請人所提再審之訴,業經本院於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以九十一年度台再字第六四號判決駁回在案,聲請人聲請停止執行,即失所依據。是 聲請人之聲請,不應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強制執行法第三十條之一,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 、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二十七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吳 正 一法官 劉 福 來法官 鄭 玉 山法官 黃 義 豐法官 沈 方 維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十五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