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最高法院九十一年度台聲字第七七○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聲請停止執行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最高法院
  • 裁判日期
    91 年 12 月 27 日
  • 法官
    吳正一劉福來鄭玉山黃義豐沈方維
  • 法定代理人
    周淑慧

  • 原告
    緯和有限公司法人因與相對人鑫晨企業有限公司法人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台聲字第七七○號 聲 請 人 緯和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淑慧 右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鑫晨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停止執行,本院裁 定如左: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業據最高法院以九十一年 度台上字第一三七九號判決其敗訴確定,惟聲請人已對該確定判決以適用法規顯有錯 誤為由,提起再審之訴,為免受有難於補償之損害,爰聲請對上開確定判決之執行程 序(即台灣士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執字第一四三二九號),於聲請人供擔保後,准 予停止強制執行云云,惟聲請人所提再審之訴,業經本院於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以九十一年度台再字第六四號判決駁回在案,聲請人聲請停止執行,即失所依據。是 聲請人之聲請,不應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強制執行法第三十條之一,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 、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二十七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吳 正 一法官 劉 福 來法官 鄭 玉 山法官 黃 義 豐法官 沈 方 維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十五 日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最高法院九十一年度台聲字第七七…」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