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九十二年度台上字第一二八二號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台上字第一二八二號
- 上訴人
- 通材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鄭光雄
- 訴訟代理人
- 鄭敏郎律師
- 被上訴人
- 互助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清波
- 訴訟代理人
- 黃台芬律師
李敏惠律師
林三加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三十一日台灣高等
法院第二審判決(九十年度上字第三九二號),提起上訴,並擴張上訴之聲明,本院
裁定如左:
主文
聲明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按在第三審程序,上訴之聲明,不得擴張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三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明。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於原審聲明:請求被上訴人再給付新台幣(下同)五百四十八萬九千三百八十四元本息(見原審卷第二四二、二四四頁)。原審依上訴人該聲明而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茲其對於原判決提起上訴後,於本院擴張上訴聲明為:請求被上訴人再給付五百四十九萬零三百八十四元本息(見上訴人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四日第三審聲明上訴狀),其中超過五百四十八萬九千三百八十四元本息(即一千元本息)部分,為擴張上訴之聲明,於法不合。
據上論結,本件聲明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