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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九十二年度台上字第一三六六號

清償借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6 月 26 日

法官蘇茂秋徐璧湖朱建男蘇達志沈方維

最高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台上字第一三六六號

上訴人
甲 ○
訴訟代理人
劉思顯律師
被上訴人
第七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啟仲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日台灣高等法

院台中分院第二審判決(八十九年度重上字第八六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原判決關於駁回上訴人之上訴及該訴訟費用部分廢棄,發回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

理由

本件被上訴人主張:第一審共同被告何家旺以上訴人及第一審共同被告乙○○等為連帶保證人或共同發票人,自民國八十四年七月七日起陸續向伊借款合計新台幣(下同)二千零七十五萬元,雙方約定應按月繳納利息,詎何家旺借得前開款項後,自八十五年六月二十日起即拒付利息,依約所有借款視為全部到期,除仍按約定利率給付遲延利息外,逾期清償在六個月以內者,另按約定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該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嗣經伊聲請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執行拍賣上訴人等共有之不動產而受償部分債權,尚有七百七十七萬零七百五十元及其利息暨違約金未受清償等情,爰依消費借貸、連帶保證及票據之法律關係,求為命上訴人與何家旺、乙○○連帶給付伊七百七十七萬零七百五十元,及自八十七年十二月十日起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九點五計算之利息,暨自八十八年一月十一日起按前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之判決(第一審判決如被上訴人之聲明,未據何家旺聲明不服。又乙○○對於原審駁回其上訴之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部分,本院另以裁定駁回之)。

上訴人則以:伊之法定代理人除何家旺外,尚有伊母乙○○,僅由何家旺代理伊為保證及發票行為,應屬無效。況何家旺非為伊之利益而為該代理行為,亦應認為無效等語,資為抗辯。

原審維持第一審所為被上訴人勝訴部分之判決,駁回上訴人之上訴,係以:被上訴人主張之前揭事實,及何家旺以上訴人及乙○○為連帶保證人,於八十四年七月七日向被上訴人借款一千三百五十萬元;何家旺又與上訴人及乙○○依序於八十四年七月七日、八十五年一月十一日、同年四月二十日,共同簽發面額五百萬元、一百五十萬元、七十五萬元之本票,向被上訴人借款等情,有借據、本票、授信約定書、借款申請書、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強制執行金額計算書分配表為證,堪信為真實。按父母為其未成年子女之法定代理人,有權代理其子女為法律許可之法律行為;而保證行為,法律並未禁止法定代理人為之,則法定代理人代未成年之子女為保證行為,自難依民法第一千零八十八條第二項但書之規定,認為無效(最高法院五十三年台上字第二六一一號判例參照)。查上訴人係六十五年六月十一日出生,與何家旺為父子關係,何家旺於上訴人未成年時,以法定代理人之身分,代理上訴人為前開保證及發票行為,即無不合,尚不能依民法第一千零八十八條第二項但書之規定,認為無效。從而,被上訴人本於借貸及連帶保證等法律關係,請求上訴人與何家旺等連帶給付七百七十七萬零七百五十元及約定之利息暨違約金,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等詞,為其判斷之基礎。

按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特有財產,有使用、收益之權。但非為子女之利益,不得處分之,民法第一千零八十八條第二項定有明文。準此,若父母非為子女之利益而以未成年之子女之名義為保證及簽發票據等財產上之法律行為,使子女僅負擔法律上之義務,並未享有相當之法律上權利,除其子女於成年後,自願承認外,不能對其子女生效,揆諸民法第一千零八十八條第二項但書規定之立法意旨自明,否則即有悖於保護未成年子女之目的。本院五十三年台上字第二六一一號判例,因與該條項但書規定之意旨不符,業經本院九十一年度第十三次民事庭會議決議不再援用,並於九十一年十一月十五日公告廢止在案。本件上訴人之父何家旺於上訴人未成年時,以法定代理人之身分,代理上訴人為系爭保證及發票行為,是否為上訴人之利益為之?若非為其利益,上訴人於成年後曾否承認?原審悉未調查說明,遽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即非允洽。上訴論旨,執以指摘原判決對其不利部分為不當,求予廢棄,非無理由。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第四百七十八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六 月 二十六 日

審判長法官 蘇 茂 秋

法官 徐 璧 湖

法官 朱 建 男

法官 蘇 達 志

法官 沈 方 維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八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九十二年度台上字第一三六六號於民國 92 年 06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清償借款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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