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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九十二年度台職字第八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4 月 04 日

法官吳啟賓高孟焄徐璧湖蘇達志沈方維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台職字第八號

上訴人
全董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天恩
上訴人
全一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庚○○
上訴人
林木標(即東林木材行)
上訴人
戊○○
上訴人
乙○○
上訴人
丙○○
上訴人
甲○○
上訴人
丁○○
上訴人
己○○
被上訴人
台北縣立福營國民中學
法定代理人
劉武俊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上訴事件,因不聲明承受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由陳天恩為上訴人全董營造有限公司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最高法院民事第八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四 日

審判長法官 吳 啟 賓

法官 高 孟 焄

法官 徐 璧 湖

法官 蘇 達 志

法官 沈 方 維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二十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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