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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九十二年度台上字第一二八二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6 月 19 日

法官朱錦娟顏南全許澍林葉勝利黃秀得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台上字第一二八二號

上訴人
通材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光雄
訴訟代理人
鄭敏郎律師
被上訴人
互助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清波
訴訟代理人
黃台芬律師

         李敏惠律師

        林三加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三十一日台灣高等

法院第二審判決(九十年度上字第三九二號),提起上訴,並擴張上訴之聲明,本院

裁定如左:

主文

聲明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按在第三審程序,上訴之聲明,不得擴張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三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明。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於原審聲明:請求被上訴人再給付新台幣(下同)五百四十八萬九千三百八十四元本息(見原審卷第二四二、二四四頁)。原審依上訴人該聲明而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茲其對於原判決提起上訴後,於本院擴張上訴聲明為:請求被上訴人再給付五百四十九萬零三百八十四元本息(見上訴人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四日第三審聲明上訴狀),其中超過五百四十八萬九千三百八十四元本息(即一千元本息)部分,為擴張上訴之聲明,於法不合。

據上論結,本件聲明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六 月 十九 日

審判長法官 朱 錦 娟

法官 顏 南 全

法官 許 澍 林

法官 葉 勝 利

法官 黃 秀 得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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