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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九十二年度台上字第二八0八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價金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最高法院
  • 裁判日期
    92 年 12 月 31 日
  • 法官
    林奇福陳國禎李彥文陳重瑜劉延村
  • 法定代理人
    甲○○

  • 上訴人
    乙○○
  • 被上訴人
    亞泰建設有限公司法人丙○○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十九日臺灣高等法院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台上字第二八0八號 上  訴  人 乙○○ 訴 訟代理 人 劉 喜律師 莊乾城律師 被 上訴 人 亞泰建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甲○○ 被 上訴 人 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十九日臺灣高等法院 台中分院第二審更審判決(八十九年度上更㈠字第一八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 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按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又提起上訴,上訴狀內 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暨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修正前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七條、第四百七十條第二項定有明文 。而依同法第四百六十八條規定,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依同 法第四百六十九條規定,判決有該條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為當然違背法令。是當事 人提起上訴,如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八條規定,以第二審判決有不適用法規或適 用法規不當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表明該判決所違背之法令條項,或有關判 例、解釋字號,或成文法以外之習慣或法理等及其具體內容,暨係依何訴訟資料合於 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以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九條所列各款情形為理由時,其 上訴狀或理由書應表明該判決有合於各該條款規定情形之具體內容,及係依何訴訟資 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上訴狀或理由書如未依上述方法表明,或其所表明者 顯與上開法條規定不合時,即難認為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其上訴自非合法。本件上 訴人對於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雖以該判決違背法令為由,惟核其上訴理由狀所載內 容,係就原審取捨證據、認定事實之職權行使,指摘其為不當,並就原審所為論斷, 泛言未論斷或論斷矛盾,而未表明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難認其已 合法表明上訴理由。依首揭說明,應認其上訴為不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 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三十一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林 奇 福法官 陳 國 禎法官 李 彥 文法官 陳 重 瑜法官 劉 延 村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一   月   十四   日 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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