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法律人公認 · 必修判決書怎麼快速讀懂一起讀判決創辦人蕭奕弘律師|法官/檢察官/律師三視角|貫串國考底層邏輯看課程內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1,126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九十二年度台上字第九二一號

拆屋還地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5 月 08 日

法官蕭亨國許朝雄謝正勝陳淑敏鄭玉山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台上字第九二一號

上訴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鄭潤祥律師
被上訴人
中央信託局
法定代理人
黃瑞松
訴訟代理人
林發立律師

        王玉如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台灣高

等法院第二審判決(九十年度重上字第一0二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按提起民事第三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十八條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依書狀之記載,可認其明知上訴要件有欠缺者,法院得不行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或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但書之程序,復為同法施行法第九條所明定。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三審上訴,未依首揭法條預納裁判費,但已以書狀聲請訴訟救助,可認其明知有預納裁判費之義務,乃自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十日收受駁回聲請訴訟救助之裁定後,迄未補繳裁判費,其上訴自非合法,本院自得不經定期間先命補正之程序,逕以裁定駁回之。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八 日

審判長法官 蕭 亨 國

法官 許 朝 雄

法官 謝 正 勝

法官 陳 淑 敏

法官 鄭 玉 山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二十三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九十二年度台上字第九二一號於民國 92 年 05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拆屋還地,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相關課程

讀到這裡,下一步可以學的:

  • 判決實戰這門課教你拆解判決書結構、快速定位爭點。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