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九十二年度台抗字第一九七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最高法院
- 裁判日期92 年 04 月 11 日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台抗字第一九七號 抗 告 人 甲○○ 右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台芝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九 十二年二月二十四日台灣高等法院裁定(九十一年度抗字第五0三九號),提起抗告 ,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按提起再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六條第二項規定,限於以抗告為不合法而駁 回或以抗告為有理由而廢棄或變更原裁定者之裁定始得為之。對抗告法院以無理由而 駁回抗告之裁定,不得再為抗告。此於非訟事件之程序準用之。本件非訟事件,抗告 人不服台灣板橋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拍字第四七六七號裁定,提起抗告,原法院認抗 告無理由裁定駁回,抗告人復對該裁定提起再抗告,原法院以再抗告於法未合為由, 裁定駁回其再抗告,經核於法並無不合。抗告論旨,指摘原裁定不當,聲明廢棄,非 有理由。 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非訟事件法第二十八條、第八條第二項,民事訴訟 法第四百九十二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十一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吳 正 一法官 劉 福 來法官 鄭 玉 山法官 黃 義 豐法官 徐 璧 湖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二十九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