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九十二年度台抗字第二二一號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台抗字第二二一號
- 抗告人
- 銓文電腦排版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抗告人
- 甲○○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蘇衍維律師
右抗告人因與美國 NBA產物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一
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台灣高等法院裁定(九十一年度國貿上字第四號),提起抗告,本
院裁定如左: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按訴訟程序進行中所為之裁定,除別有規定外,不得抗告,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三條定有明文。本件原法院於抗告人向第三審提起上訴時,所為命其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係在第三審程序開始後,尚未終結前為之,依上說明,自屬不得抗告。原法院認其抗告為不合法,裁定予以駁回,於法核無不合。抗告論旨,指摘原裁定不當,求予廢棄,非有理由。
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二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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