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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九十二年度台抗字第五六號

訴訟救助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2 月 14 日

法官吳正一劉福來鄭玉山黃義豐朱建男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台抗字第五六號

抗告人
萬國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錺鈿

右抗告人因與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訴訟救助,對於中

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二日台灣高等法院裁定 (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二一三號),提

起抗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一項規定,固得聲請訴訟救助,惟所謂無資力係指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信用者而言,此項請求救助之事由,應釋明之,亦為同法第一百零九條第二項所明定;所謂釋明,係指當事人提出法院得以即時調查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之證據而言。又如當事人於下級審曾經繳納裁判費,再行聲請訴訟救助,則應就其經濟狀況於訴訟進行中確有重大變遷予以釋明,始能謂就請求救助事由已為釋明。原法院以:抗告人提出之經濟部公司執照僅能證明抗告人已核准設立登記;台灣台北地方法院(下稱台北地院)八十八年度重訴字第二八五九號判決及上訴狀僅能證明抗告人於第一審受敗訴判決及其提起上訴;台北地院上開裁定僅能證明第一審命其等依法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支付命令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存證信函僅能證明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對抗告人有債權新台幣(下同)一十七萬七千一百七十四元及利息,暨該銀行曾請求抗告人清償債務;財政部台北市國稅局書函其內容為檢送鄭錺鈿及萬國公司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及九十年度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計四頁,並敘明該局查復之財產及所得資料,係僅就財政部財稅資料中心已建檔歸戶部分提供申請人鄭錺鈿參考;另九十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各一紙,雖載統一編號為 00000000 抗告人公司之九十年度有利息所得 682,及無財產等情,惟依前開財政部財稅資料中心函意旨可知該資料僅係就已建檔歸戶部分提供鄭錺鈿參考。尚難認抗告人已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抗告人所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均不足以釋明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主張為真實等詞,因而裁定駁回其訴訟救助之聲請,經核於法尚無違背。抗告人提起抗告,提出台北地院執行命令,僅係收取命令;財政部台北巿國稅局九十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影本則記載所得筆數為五筆,共計一百二十三萬三千二百二十五元,所得人則以黑筆塗銷,財產歸屬資料清單記載投資安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等五家公司,財產所有人亦以黑筆塗銷;亞洲信託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放款利息收據、中國信託商業銀行繳款收據則分別記載繳納利息八萬三千三百三十三元、七萬二千九百八十六元、六萬七千八百八十四元,仍不足以釋明抗告人確已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信用,或其經濟狀況於訴訟進行中已有重大變遷,致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依首揭說明,抗告人不得聲請訴訟救助。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聲明廢棄,難認有理由。

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二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二 月 十四 日

審判長法官 吳 正 一

法官 劉 福 來

法官 鄭 玉 山

法官 黃 義 豐

法官 朱 建 男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二 月 二十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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