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4 分鐘讀完全文 1,330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九十二年度台抗字第六三二號

請求解任董事職務聲請法官迴避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11 月 20 日

法官朱錦娟顏南全許澍林葉勝利鄭玉山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台抗字第六三二號

抗告人
亞得利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抗告人
兼 右
法定代理人
丁○○
抗告人
丙○○

        乙○○

右抗告人因與相對人甲○○間請求解任董事職務事件,聲請法官廻避,對於中華民國

九十二年九月二十九日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三二號),提

起抗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按法官有應自行廻避而不自行廻避以外之情形,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當事人得聲請法官廻避,修正前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固定有明文。惟所謂法官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應以法官對於訴訟標的有特別利害關係,或與當事人之一造有密切之交誼或嫌怨,或基於其他情形客觀上足疑其為不公平之審判者為其原因事實,若僅憑當事人之主觀臆測,或不滿意法官進行遲緩,或曾參與當事人相同別一事件之裁判,或認法官指揮訴訟欠當,則不得謂其有偏頗之虞。本件抗告人就其與相對人甲○○間請求解任董事事件,聲請原法院陳真真法官廻避,原法院以:抗告人僅以陳真真法官曾參與抗告人丁○○與相對人間另案返還股份事件之裁判,即主觀上推測陳法官必有偏頗之虞,已非有據。且陳法官對本案請求解任董事事件之訴訟標的既非有特別利害關係,陳法官亦非與當事人之一造有密切之交誼或嫌怨,聲請陳真真法官廻避,自非有理,因以裁定駁回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違背。抗告論旨任意指摘原裁定不當,求予廢棄,不能認為有理由。

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並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五條之一第一項、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一 月 二十 日

審判長法官 朱 錦 娟

法官 顏 南 全

法官 許 澍 林

法官 葉 勝 利

法官 鄭 玉 山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二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九十二年度台抗字第六三二號於民國 92 年 11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解任董事職務聲請法官迴避,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