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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九十二年度台聲字第四五○號

給付買賣價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7 月 16 日

法官吳正一劉福來鄭玉山黃義豐蘇達志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台聲字第四五○號

聲請人
博藝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灯進

右聲請人因與利揚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

九十二年二月十四日本院判決(九十二年度台上字第三一四號),聲請更正,本院裁

定如左:

主文

本院九十二年度台上字第三一四號判決當事人欄所載上訴人「利揚塑膠工業有限公司」應更正為上訴人「利揚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十六 日

審判長法官 吳 正 一

法官 劉 福 來

法官 鄭 玉 山

法官 黃 義 豐

法官 蘇 達 志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三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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