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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九十二年度台職字第一九號

給付廣告費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7 月 10 日

法官林奇福陳國禎李彥文陳重瑜黃秀得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台職字第一九號

上訴人
廣大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河
被上訴人
伊犂廣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榮光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廣告費事件,陳文河聲明承受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由陳文河為上訴人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本件上訴人之法定代理人於第三審上訴程序中變更為陳文河,其聲明承受訴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十 日

審判長法官 林 奇 福

法官 陳 國 禎

法官 李 彥 文

法官 陳 重 瑜

法官 黃 秀 得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二十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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