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九十二年度台職字第一九號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台職字第一九號
- 上訴人
- 廣大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文河
- 被上訴人
- 伊犂廣告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邱榮光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廣告費事件,陳文河聲明承受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由陳文河為上訴人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本件上訴人之法定代理人於第三審上訴程序中變更為陳文河,其聲明承受訴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T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台職字第一九號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廣告費事件,陳文河聲明承受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本件應由陳文河為上訴人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本件上訴人之法定代理人於第三審上訴程序中變更為陳文河,其聲明承受訴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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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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