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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九十三年度台聲字第七三七號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台聲字第七三七號
- 聲請人
- 乙○○
右聲請人因與甲○○○○間請求選舉無效等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暨選任律師為訴訟代
理人,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按當事人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及無資力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而聲請訴訟救助者,關於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及無資力委任訴訟代理人之事由,應提出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並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九條第二項、第二百八十四條、第四百六十六條之二第一項之規定自明。本件聲請人就其與甲○○○○間請求選舉無效等事件,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無非以:聲請人目前生活困難,無資力支出本件訴訟費用及選任律師之費用,乃聲請訴訟救助及選任律師為其第三審訴訟代理人云云,為其論據,然未提出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並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其聲請即屬不應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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