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九十三年度台職字第八號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台職字第八號
- 上訴人
- 翔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修昭
- 訴訟代理人
- 陳美彤律師
- 被上訴人
- 龍勳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 重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由張重為被上訴人之法定代理人黃文彬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按當事人之法定代理人其代理權消滅者,應由有代理權之法定代理人承受訴訟,觀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規定自明。查本件訴訟(台灣高等法院八十九年度上字第一八六號)於上訴人提起第三審上訴後,被上訴人之法定代理人已由黃文彬變更為張重,有台北市政府函附之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可稽,應由張重為被上訴人法定代理人黃文彬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爰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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