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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九十三年度台上字第一一五二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6 月 10 日

法官蕭亨國許朝雄謝正勝陳淑敏鄭玉山

最高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台上字第一一五二號

上訴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黃文皇律師
被上訴人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十九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判決(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六○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判決除假執行部分外廢棄,發回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理由

本件被上訴人主張:上訴人於民國九十一年二月十四日十四時三十分許,酒後駕駛自用小客車,沿臺中縣霧峰鄉○○路由東往西行駛,途經該路四五之一號前,疏於注意車前狀況並保持安全距離,且因不勝酒力而失控,致所駕駛之自小客車左後視鏡擦撞對向由伊騎乘之重型機車,伊因而當場人車倒地,受有左脛骨遠端開放性骨折、左小指開放性骨折等傷害,計支出醫療費用新臺幣(下同)八萬零五百八十七元、看護費用三百十八萬九千三百四十九元,依法應由上訴人賠償。又伊因遭受前開傷害,精神極為痛苦,並得請求上訴人賠償非財產上之損害一百萬元等情。爰求為命上訴人給付三百零三萬六千三百九十七元並加計法定遲延利息之判決。

上訴人則以:被上訴人乘騎機車未靠右行駛,逆向行車於伊小客車之右側,對於損害之發生與有過失,應減輕或免除伊之賠償責任。又被上訴人請求之精神慰撫金亦屬過高等語,資為抗辯。

原審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無非以:被上訴人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診斷證明書為證,上訴人所涉過失傷害罪嫌並經刑事法院判決有罪在案。雖上訴人抗辯被上訴人乘騎機車未靠右行駛,而逆向行車於伊小客車之右側,與有過失云云。惟按汽車行駛時,駕駛人應注意車前狀況,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又汽車交會時,會車相互之間隔不得少於半公尺,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九十四條第三項、第一百條第五款分別定有明文。上訴人駕駛汽車,自應注意上述規定,且事故發生當時為晴天,有日間自然光線,路面乾燥、無缺陷,亦無障礙物,視距良好,上訴人並無不能注意之情形,竟疏於注意同路對向有被上訴人駕駛機車行駛之狀況,以致肇事,顯有過失,且其過失行為與被上訴人之傷害間有相當因果關係,被上訴人並無過失,上訴人主張過失相抵不足採取。上訴人不法侵害被上訴人之身體,對於被上訴人因而所受之損害,自應負賠償責任。查被上訴人得請求上訴人賠償之金額,其中醫療費八萬零五百八十七元部分,為上訴人所不爭,自應准許。看護費用部分,被上訴人遭上訴人撞傷,已成肢障,無法正常行走,需人看護,其請求上訴人賠償住院期間及出院後迄其平均餘命期間之看護費計三百十八萬九千三百四十九元,亦無不合。至精神慰撫金部分,查被上訴人左側踝關節功能全部喪失,無法正常行走,精神確受極大痛苦,斟酌上訴人為高工畢業,曾任汽車教練場教練,現失業中,房屋自建,所佔基地為他人所有,未婚,被上訴人年事已高,無業亦無財產,及兩造之身分、地位、經濟能力等情狀,被上訴人請求一百萬元,尚屬合理。從而,被上訴人基於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請求權,暫請上訴人賠償三百零三萬六千三百九十七元及其法定遲延利息,洵屬正當,應予准許等詞,為其判斷之基礎。

惟按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被害人與有過失者,法院得減輕賠償金額或免除之,民法第二百十七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之目的在謀求加害人與被害人間之公平,倘受害人於事故之發生亦有過失時,由加害人負全部賠償責任,未免失諸過酷,是以賦與法院得不待當事人之主張,減輕其賠償金額或免除之職權。此所謂被害人與有過失,只須其行為為損害之共同原因,且其過失行為並有助成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者,即屬相當,不問賠償義務人應負故意、過失或無過失責任,均有該條項規定之適用。查上訴人抗辯被上訴人乘騎機車未靠右行駛,逆向行車於伊小客車之右側,於損害之發生與有過失云云,經原審載明於判決書事實欄及理由欄。乃原審未詳加調查被上訴人有無逆向行車情形,及其行車方向與事故之發生有無關連,徒謂被上訴人無過失,上訴人顯有過失,認無過失相抵原則之適用,依前開說明,自非無判決理由不備之違法。上訴論旨,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非無理由。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第四百七十八條第二項,判決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六   月   十   日

審判長法官 蕭 亨 國

法官 許 朝 雄

法官 謝 正 勝

法官 陳 淑 敏

法官 鄭 玉 山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六   月  二十八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九十三年度台上字第一一五二號於民國 93 年 06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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