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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九十三年度台上字第一七五五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最高法院
  • 裁判日期
    93 年 08 月 26 日
  • 法官
    林奇福陳國禎李彥文劉福聲鄭玉山
  • 法定代理人
    范高爾、鄭榮輝

  • 上訴人
    瑞士商環球瑞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人
  • 被上訴人
    豐生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五日台灣高等法院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台上字第一七五五號 上 訴 人 瑞士商環球瑞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美商瑞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之承當訴訟人) 法定代理人 范高爾 訴訟代理人 黃文玲律師 複 代理 人 廖婉君律師 訴訟代理人 劉陽明律師 被 上訴 人 豐生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榮輝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五日台灣高等法院 第二審判決(九十一年度保險上字第一五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按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又提起上訴,上訴狀內 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暨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修正前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七條、第四百七十條第二項定有明文 。而依同法第四百六十八條規定,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依同 法第四百六十九條規定,判決有該條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為當然違背法令。是當事 人提起上訴,如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八條規定,以第二審判決有不適用法規或適 用法規不當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表明該判決所違背之法令條項,或有關判 例、解釋字號,或成文法以外之習慣或法理等及其具體內容,暨係依何訴訟資料合於 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以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九條所列各款情形為理由時,其 上訴狀或理由書應表明該判決有合於各該條款規定情形之具體內容,及係依何訴訟資 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上訴狀或理由書如未依上述方法表明,或其所表明者 顯與上開法條規定不合時,即難認為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其上訴自非合法。本件上 訴人對於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雖以該判決違背法令為由,惟核其上訴理由狀所載內 容,係就原審取捨證據、認定事實之職權行使,及依職權解釋契約,指摘其為不當, 並就原審所為論斷,泛言未論斷或論斷矛盾,而未表明該判決所違背法令之具體內容 ,暨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難認其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依首揭說 明,應認其上訴為不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 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二十六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林 奇 福法官 陳 國 禎法官 李 彥 文法官 劉 福 聲法官 鄭 玉 山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十   日 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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