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九十三年度台上字第二四六七號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台上字第二四六七號
- 上訴人
- 楊基星即祭祀公業楊同興管理人
- 訴訟代理人
- 洪曉菁律師
- 被上訴人
- 乙○○
- 被上訴人
- 鋅樹機械工業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十五日台灣高等
法院台中分院第二審更審判決(九十三年度重上更㈡字第二號),提起上訴,本院裁
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按上訴第三審法院,非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又提起上訴,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暨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其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九條之一規定提起上訴者,並應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同法第四百六十七條、第四百七十條第二項定有明文。而依同法第四百六十八條規定,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依同法第四百六十九條規定,判決有該條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為當然違背法令。是當事人提起上訴,如以同法第四百六十九條所列各款情形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表明該判決有合於各該條款規定情形之具體內容,及係依何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依同法第四百六十八條規定,以原判決有不適用法規或適用法規不當為理由時,依同法第四百六十九條之一規定,須經第三審法院之許可,而該許可,以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者為限,故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表明該判決所違背之法令條項,或有關判例、解釋字號,或成文法以外之習慣或法理等及其具體內容,暨係依何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上訴狀或理由書如未依上述方法表明,或其所表明者與上開法條規定不相合時,即難認為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其上訴自非合法。本件上訴人對原判決提起上訴,雖以該判決違背法令為由,惟核其上訴理由狀所載內容,係就原審取捨證據、認定事實之職權行使,及依職權解釋契約,指摘其為不當,而未表明該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暨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難認其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依首揭說明,應認其上訴為不合法。末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民法第二百二十九條第二項定有明文。原審審理結果,以:上訴人提起本件訴訟,其起訴狀繕本送達,雖對上訴人乙○○之欠租有催告之效力,惟乙○○隨即依約繳納租金,因上訴人拒收,已將應給付之租金及利息提存,故上訴人以乙○○欠繳租金為由,以起訴狀之送達終止系爭租賃契約,尚不生終止租約效力。則其訴請乙○○拆屋還地及給付損害金,並請求地上建物使用人即被上訴人鋅樹機械工業有限公司及甲○○遷出系爭土地上乙○○所有之建物,均非有據,爰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經核並無違背法令情事,併此敘明。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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