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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九十三年度台上字第七七五號

土地分配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4 月 15 日

法官蕭亨國許朝雄謝正勝陳淑敏高孟焄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台上字第七七五號

上訴人
乙○○
訴訟代理人
黃奉彬律師
被上訴人
嘉義縣新港鄉宮前自辦市地重劃會
法定代理人
馬文麟
被上訴人
又新市地重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周銘
被上訴人
丁○○

        丙○○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土地分配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十九日台灣高等法院

台南分院第二審判決(九十年度上字第三一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按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又提起上訴,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暨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七條、第四百七十條第二項定有明文。而依同法第四百六十八條規定,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法規不當者,為違背法令;依同法第四百六十九條規定,判決有該條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為當然違背法令。是當事人提起上訴,如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八條規定,以第二審判決有不適用法規或適用法規不當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表明該判決所違背之法令條項,或有關判例、解釋字號,或成文法以外之習慣或法理等及其具體內容,暨係依何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以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九條所列各款情形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表明該判決有合於各該條款之具體內容,及係依何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上訴狀或理由書如未依上述方法表明,或其所表明者,顯與上開法條規定不相合時,即難認為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其上訴自非合法。本件上訴人對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雖以該判決違背法令為由,惟核其上訴理由狀所載內容,係就原審取捨證據、認定事實之職權行使,及依職權解釋契約,指摘其為不當,並就原審已論斷者,泛言未論斷,而非表明該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暨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難認其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依首揭說明,應認其上訴為不合法。末查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嘉義縣新港鄉宮前自辦市地重劃會(下稱重劃會)間就第一審判決附圖(下稱附圖)所示甲、乙部分土地之分配面積及位次無何約定,則重劃會依法令及章程所定比例通過分配圖,並無不當,上訴人據獎勵辦法第三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請求變更分配圖,另為土地分配,自非有據。且上訴人縱可依其與被上訴人丁○○、丙○○、甲○○所訂立之私約,請求被上訴人又新市地重劃股份有限公司交付抵費地,惟不僅與其他全體參與重劃之土地所有權人無關,亦因系爭土地重劃程序尚未完成,給付之條件既尚未成就其請求亦屬不應准許。原審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並不違背法令,附此敘明。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十五   日

審判長法官 蕭 亨 國

法官 許 朝 雄

法官 謝 正 勝

法官 陳 淑 敏

法官 高 孟 焄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三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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