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九十三年度台上字第九五八號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台上字第九五八號
- 上訴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邱創典律師
- 被上訴人
-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租賃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十八日台灣
高等法院台南分院第二審判決(九十二年度重上字第五六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
如左: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按提起民事第三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六預納裁判費。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三審上訴,未據預納裁判費,雖經其聲請訴訟救助,惟業經本院以裁定駁回其聲請,此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四日送達,有卷附送達證書足據,茲已逾相當期間,迄未據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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