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九十三年度台抗字第五0一號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台抗字第五0一號
- 再抗告人
- 天竣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坤榮
- 代理人
- 陳明良律師
右再抗告人因與相對人秉慶建設有限公司間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對於中華民國九
十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台灣高等法院裁定︵九十二年度抗字第四五五五號︶,提起再
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抗告駁回。
再抗告程序費用由再抗告人負擔。
理由
按聲請法院就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之裁定,係屬非訟事件,而非訟事件對於抗告法院之裁定,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再為抗告,非訟事件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所謂違背法令,必須裁定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始足當之。是當事人對於抗告法院之裁定再為抗告,如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對於該裁定如何違背法令,應有具體之指摘。否則,其再抗告自難認為合法。本件再抗告人對於原裁定再為抗告,雖以該裁定違背法令為理由,惟核其再抗告狀所載內容,係就原法院取捨證據、認定事實之職權行使指摘其為不當,而非具體表明有如何違背法令之處,依上說明,其再抗告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再抗告為不合法。依非訟事件法第二十八條、第八條第二項,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五條之一第一項、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八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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