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1,106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九十三年度台抗字第五0一號

本票准許強制執行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7 月 08 日

法官許朝雄謝正勝鄭玉山吳麗女李彥文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台抗字第五0一號

再抗告人
天竣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坤榮
代理人
陳明良律師

右再抗告人因與相對人秉慶建設有限公司間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對於中華民國九

十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台灣高等法院裁定︵九十二年度抗字第四五五五號︶,提起再

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抗告駁回。

再抗告程序費用由再抗告人負擔。

理由

按聲請法院就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之裁定,係屬非訟事件,而非訟事件對於抗告法院之裁定,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再為抗告,非訟事件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所謂違背法令,必須裁定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始足當之。是當事人對於抗告法院之裁定再為抗告,如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對於該裁定如何違背法令,應有具體之指摘。否則,其再抗告自難認為合法。本件再抗告人對於原裁定再為抗告,雖以該裁定違背法令為理由,惟核其再抗告狀所載內容,係就原法院取捨證據、認定事實之職權行使指摘其為不當,而非具體表明有如何違背法令之處,依上說明,其再抗告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再抗告為不合法。依非訟事件法第二十八條、第八條第二項,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五條之一第一項、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八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八   日

審判長法官 許 朝 雄

法官 謝 正 勝

法官 鄭 玉 山

法官 吳 麗 女

法官 李 彥 文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二十二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最高法院九十三年度台抗字第五0…」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