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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九十三年度台抗字第八0八號

給付保險費訴訟救助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10 月 21 日

法官朱錦娟顏南全許澍林葉勝利劉福聲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台抗字第八0八號

抗告人
甲○○

右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台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保險費事件,聲請訴訟救

助,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二十五日台灣高等法院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一五

二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裁定廢棄。

理由

按聲請訴訟救助,應向受訴法院為之,為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九條第一項前段所明文規定,此為專屬管轄。本件抗告人不服原法院九十一年度重上字第四六四號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聲請訴訟救助,自應專屬於本院管轄。原法院未遑注意及此,逕為抗告人不利之裁定,自屬未合。抗告意旨,聲明廢棄原裁定,非無理由。又抗告人聲請訴訟救助,業經本院另行裁定准其訴訟救助在案,併此說明。

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二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二十一  日

審判長法官 朱 錦 娟

法官 顏 南 全

法官 許 澍 林

法官 葉 勝 利

法官 劉 福 聲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五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九十三年度台抗字第八0八號於民國 93 年 10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保險費訴訟救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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