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九十三年度台聲字第四六四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最高法院
- 裁判日期93 年 07 月 15 日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台聲字第四六四號 聲 請 人 嘉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峻溢 右聲請人因與泓凱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九十三年度 台上字第一一七五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之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第三審律師之酬金核定為新台幣肆萬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十五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林 奇 福法官 陳 國 禎法官 李 彥 文法官 陳 重 瑜法官 謝 正 勝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二十八 日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