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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九十三年度台聲字第四六四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最高法院
  • 裁判日期
    93 年 07 月 15 日
  • 法官
    林奇福陳國禎李彥文陳重瑜謝正勝
  • 法定代理人
    許峻溢

  • 原告
    嘉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因與泓凱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台聲字第四六四號 聲 請 人 嘉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峻溢 右聲請人因與泓凱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九十三年度 台上字第一一七五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之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第三審律師之酬金核定為新台幣肆萬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十五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林 奇 福法官 陳 國 禎法官 李 彥 文法官 陳 重 瑜法官 謝 正 勝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二十八  日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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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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