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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九十三年度台聲字第六六五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價金聲請裁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最高法院
  • 裁判日期
    93 年 10 月 19 日
  • 法官
    許朝雄謝正勝劉福來鄭玉山吳麗女
  • 法定代理人
    何美玥

  • 原告
    經濟部因與亞洲聯合金流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台聲字第六六五號 聲 請人 即 經濟部 被 上訴 人 法定代理人 何美玥 右聲請人因與亞洲聯合金流資訊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本院九十三年度 台上字第一三三二號),聲請裁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即被上訴人第三審律師之酬金共核定為新台幣三萬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十九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許 朝 雄法官 謝 正 勝法官 劉 福 來法官 鄭 玉 山法官 吳 麗 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二十六  日 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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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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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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