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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九十三年度台聲字第六六五號

返還價金聲請裁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10 月 19 日

法官許朝雄謝正勝劉福來鄭玉山吳麗女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台聲字第六六五號

聲請人即經濟部
被上訴人
法定代理人
何美玥

右聲請人因與亞洲聯合金流資訊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本院九十三年度

台上字第一三三二號),聲請裁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即被上訴人第三審律師之酬金共核定為新台幣三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十九   日

審判長法官 許 朝 雄

法官 謝 正 勝

法官 劉 福 來

法官 鄭 玉 山

法官 吳 麗 女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二十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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