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九十三年度台聲字第六六五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聲請裁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最高法院
- 裁判日期93 年 10 月 19 日
- 法官許朝雄、謝正勝、劉福來、鄭玉山、吳麗女
- 法定代理人何美玥
- 原告經濟部、因與亞洲聯合金流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台聲字第六六五號 聲 請人 即 經濟部 被 上訴 人 法定代理人 何美玥 右聲請人因與亞洲聯合金流資訊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本院九十三年度 台上字第一三三二號),聲請裁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即被上訴人第三審律師之酬金共核定為新台幣三萬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十九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許 朝 雄法官 謝 正 勝法官 劉 福 來法官 鄭 玉 山法官 吳 麗 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二十六 日 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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