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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九十三年度台職字第一七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7 月 29 日

法官蘇茂秋朱建男蘇達志陳碧玉沈方維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台職字第一七號

上訴人
東服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馮五鋒
訴訟代理人
楊明廣律師
訴訟代理人
鄭仁哲律師
被上訴人
先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道格拉斯
訴訟代理人
馮博生律師

        王 仲律師

        林慧蓉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十五日本院判決(九十三年度

台上字第一四三二號),有應更正之處,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右開判決主文欄第三項關於「第二、三審訴訟費用除確定部分外,由上訴人負擔」之記載,應更正為「第二、三審訴訟費用除確定部分外,由被上訴人負擔」。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二十九  日

審判長法官 蘇 茂 秋

法官 朱 建 男

法官 蘇 達 志

法官 陳 碧 玉

法官 沈 方 維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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