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九十三年度台職字第一七號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台職字第一七號
- 上訴人
- 東服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馮五鋒
- 訴訟代理人
- 楊明廣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鄭仁哲律師
- 被上訴人
- 先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道格拉斯
- 訴訟代理人
- 馮博生律師
王 仲律師
林慧蓉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十五日本院判決(九十三年度
台上字第一四三二號),有應更正之處,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右開判決主文欄第三項關於「第二、三審訴訟費用除確定部分外,由上訴人負擔」之記載,應更正為「第二、三審訴訟費用除確定部分外,由被上訴人負擔」。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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