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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九十三年度台職字第八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4 月 15 日

法官吳正一劉福來鄭玉山黃義豐顏南全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台職字第八號

上訴人
翔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修昭
訴訟代理人
陳美彤律師
被上訴人
龍勳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 重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由張重為被上訴人之法定代理人黃文彬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按當事人之法定代理人其代理權消滅者,應由有代理權之法定代理人承受訴訟,觀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規定自明。查本件訴訟(台灣高等法院八十九年度上字第一八六號)於上訴人提起第三審上訴後,被上訴人之法定代理人已由黃文彬變更為張重,有台北市政府函附之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可稽,應由張重為被上訴人法定代理人黃文彬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爰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十五   日

審判長法官 吳 正 一

法官 劉 福 來

法官 鄭 玉 山

法官 黃 義 豐

法官 顏 南 全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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