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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九十四年度台聲字第一七四號

損害賠償聲請訴訟救助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3 月 18 日

法官吳正一劉福聲黃義豐簡清忠陳碧玉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台聲字第一七四號

聲請人
名高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惠玲
訴訟代理人
簡長順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緯濟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按當事人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而聲請訴訟救助者,關於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提出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並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九條第二項、第二百八十四條之規定自明。本件聲請人就其與緯濟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無非以:伊於第二審訴訟程序中,因公司經營團隊更換,目前仍處於業務開發階段,無資力支付本件訴訟費用云云,為其論據,然未提出可使法院信其無資力之主張為真實並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其聲請即屬不應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三  月 十八 日

審判長法官 吳 正 一

法官 劉 福 聲

法官 黃 義 豐

法官 簡 清 忠

法官 陳 碧 玉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三  月  三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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