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九十四年度台聲字第一七四號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台聲字第一七四號
- 聲請人
- 名高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曹惠玲
- 訴訟代理人
- 簡長順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緯濟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按當事人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而聲請訴訟救助者,關於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提出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並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九條第二項、第二百八十四條之規定自明。本件聲請人就其與緯濟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無非以:伊於第二審訴訟程序中,因公司經營團隊更換,目前仍處於業務開發階段,無資力支付本件訴訟費用云云,為其論據,然未提出可使法院信其無資力之主張為真實並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其聲請即屬不應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