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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九十四年度台聲字第三二三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上訴聲請訴訟救助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最高法院
  • 裁判日期
    94 年 05 月 12 日
  • 法官
    顏南全許澍林袁靜文陳淑敏劉福聲

  • 當事人
    甲○○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台聲字第三二三號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東方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上訴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按當事人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而聲請訴訟救助者,關於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提出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並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九條第二項、第二百八十四條之規定自明。本件聲請人就其與相對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上訴第三審事件,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無非以:伊已遭解僱,並無收入云云,為其論據,然未提出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並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聲請人之聲請,即屬不應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五  月  十二  日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顏 南 全 法官 許 澍 林 法官 袁 靜 文 法官 陳 淑 敏 法官 劉 福 聲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五  月 二十三 日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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