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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九十四年度台聲字第五八五號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台聲字第五八五號
- 聲請人
- 即
- 再審原告
- 甲○○
- 再審原告
- 號
- 訴訟代理人
- 賴利水律師
- 相對人
- 即
- 再審被告
- 瑞鴻鞋業有限公司
- 再審被告
- 號
- 法定代理人
- 許金豆
- 相對人
- 即
- 再審被告
- 乙○○
丙○○即復發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即再審原告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十八日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判決(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一六號),向本院提起再審之訴並聲請移轉管轄,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
理由
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本件再審原告對於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一六號判決以有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六條第一項第十三款之再審事由,提起再審之訴部分,依同法第四百九十九條第一項規定,應專屬為判決之原法院即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管轄,茲依再審原告之聲請,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爰為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八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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