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九十四年度台聲字第七七七號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台聲字第七七七號
- 聲請人
- 即被上訴人
- 飛中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 即被上訴人
- 16之
- 法定代理人
- 楊恭福
上列聲請人因與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本院九十三年度台上字第一八五二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三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V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台聲字第七七七號
上列聲請人因與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本院九十三年度台上字第一八五二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三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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