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九十四年度台聲字第八九一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回復房屋原狀等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最高法院
- 裁判日期94 年 11 月 24 日
- 法官林奇福、陳國禎、李彥文、蘇達志、陳碧玉
- 法定代理人李朝茂
- 當事人宏固營造工程有限公司、黃勝結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台聲字第八九一號聲 請 人 即被上訴人 宏固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弄16 法定代理人 李朝茂 聲 請 人 即被上訴人 黃勝結(即賢益工程行) 上列聲請人因與甲○○間請求排除侵害回復房屋原狀等事件(本院九十二年度台上字第二五五八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肆萬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十一 月 二十四 日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林 奇 福 法官 陳 國 禎 法官 李 彥 文 法官 蘇 達 志 法官 陳 碧 玉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十二 月 九 日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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