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九十四年度台上字第一五三六號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台上字第一五三六號
- 上訴人
- 長欣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上訴人
- 號3
- 法定代理人
- 簡 瑞 璋
- 訴訟代理人
- 楊 肅 欣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受 告知 人 壬 ○ ○
- 訴訟代理人
- 亥 ○ ○
- 訴訟代理人
- 午 ○ ○
- 訴訟代理人
- 卯 ○ ○
- 訴訟代理人
- 己 ○ ○
- 訴訟代理人
- 寅 ○ ○
- 訴訟代理人
- 未 ○ ○
- 訴訟代理人
- 黃 ○ ○
- 訴訟代理人
- 樓
- 訴訟代理人
- 長欣商業大樓管理委員會
- 上列一人法定代理人
- 吳 純 純
- 上列一人法定代理人
- 受 告知 人 第一影音文化事業有限公司
- 上列一人法定代理人
- 葉 珠 娟
- 上列一人法定代理人
- 受 告知 人 申 ○ ○
- 上列一人法定代理人
- 丑 ○ ○
- 上列一人法定代理人
- 華柏國際有限公司
- 上列一人法定代理人
- 戊○○○
- 上列一人法定代理人
- 聖磐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上列一人法定代理人
- 金牌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上列一人法定代理人
- 佳泰瑞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 上列一人法定代理人
- 酉 ○ ○
- 上列一人法定代理人
- C ○
- 上列一人法定代理人
- 丙 ○ ○
- 上列一人法定代理人
- 辛 ○ ○
- 上列一人法定代理人
- 樓之
- 上列一人法定代理人
- 甲 ○ ○
- 上列一人法定代理人
- 段6
- 上列一人法定代理人
- 戌 ○ ○
- 上列一人法定代理人
- 海瀧船務代理股份有限公司
- 上列一人法定代理人
- 乙 ○ ○
- 上列一人法定代理人
- 號1
- 上列一人法定代理人
- 地 ○ ○
- 上列一人法定代理人
- 癸 ○ ○
- 上列一人法定代理人
- 4
- 上列一人法定代理人
- 天 ○ ○
- 上列一人法定代理人
- D ○ ○
- 上列一人法定代理人
- 巳 ○ ○
- 上列一人法定代理人
- 丁 ○ ○
- 上列一人法定代理人
- 宇 ○ ○
- 上列一人法定代理人
- A ○ ○
- 上列一人法定代理人
- 樓
- 上列一人法定代理人
- 宙 ○ ○
- 上列一人法定代理人
- 樓
- 上列一人法定代理人
- 辰 ○ ○
- 上列一人法定代理人
- 子 ○ ○
- 上列一人法定代理人
- B ○ ○
- 上列一人法定代理人
- 號3
- 上列一人法定代理人
- 玄○○○
- 上列一人法定代理人
- 庚 ○ ○
- 上列一人法定代理人
- 福座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上列一人法定代理人
- 林 萬 出
- 被上訴人
- 秋櫻貿易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 得 琪
- 2樓
- 4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二十一日台灣高等法院第二審判決(九十三年度上字第九一七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按上訴第三審法院,非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又提起上訴,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其以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九條所定事由提起第三審上訴者,應於上訴狀內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暨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其依同法第四百六十九條之一規定提起上訴者,並應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同法第四百六十七條、第四百七十條第二項分別定有明文。而依同法第四百六十八條規定,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依同法第四百六十九條規定,判決有該條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為當然違背法令。是當事人提起第三審上訴,如合併以同法第四百六十九條及第四百六十九條之一之事由為上訴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表明該判決所違背之法令條項,或有關判例、解釋字號,或成文法以外之習慣或法理等及其具體內容,暨係依何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如未依上述方法表明,或其所表明者與上開法條規定不合時,即難認為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其上訴自非合法。本件上訴人對於原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雖以該判決違背法令為由,惟核其上訴理由狀所載內容,係就原審取捨證據、認定事實及解釋契約之職權行使所論斷:系爭停車位係屬法定停車位以外在空地上增設之停車位,而該空地屬公共設施,為系爭大樓全體土地共有人所共有,住戶個人就系爭停車位單獨管理使用,需得全體區分所有權人之同意;大靖公司與被上訴人間就系爭停車位使用權受讓書不足拘束長欣商業大樓區分所有權人,上訴人應負出賣人權利瑕庛擔保責任,被上訴人自得本於債務不履行之規定,解除系爭車位買賣契約,請求返還價金及賠償損害等情,指摘為不當,並就原審所論斷者,泛言未論斷,而非表明該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暨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更未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難認其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依首揭說明,應認其上訴為不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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