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834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九十四年度台上字第二六九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2 月 17 日

法官蘇茂秋朱建男蘇達志陳碧玉王仁貴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台上字第二六九號

  附帶上訴人

即被上訴人
乙○○
即被上訴人
即被上訴人
附 帶
被上訴人
即上訴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吳秉祐律師
1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被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日臺灣高等法院更審判決(九十二年度重訴更㈡字第五號),提起附帶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附帶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附帶上訴人負擔。

理由

按在第三審程序,被上訴人不得為附帶上訴,此觀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三條第二項之規定自明。本件被上訴人對於原判決關於駁回「原告其餘之訴」部分提起附帶上訴,依上說明,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附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二  月  十七 日

審判長法官 蘇 茂 秋

法官 朱 建 男

法官 蘇 達 志

法官 陳 碧 玉

法官 王 仁 貴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三  月  四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九十四年度台上字第二六九號於民國 94 年 02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