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九十四年度台上字第二六九號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台上字第二六九號
附帶上訴人
- 即被上訴人
- 乙○○
- 即被上訴人
- 樓
- 即被上訴人
- 附 帶
- 被上訴人
- 即上訴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吳秉祐律師
- 1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被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日臺灣高等法院更審判決(九十二年度重訴更㈡字第五號),提起附帶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附帶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附帶上訴人負擔。
理由
按在第三審程序,被上訴人不得為附帶上訴,此觀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三條第二項之規定自明。本件被上訴人對於原判決關於駁回「原告其餘之訴」部分提起附帶上訴,依上說明,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附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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