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九十四年度台上字第二八五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最高法院
- 裁判日期94 年 02 月 17 日
- 法官朱錦娟、顏南全、許澍林、袁靜文、簡清忠
- 當事人甲○○、百隆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台上字第二八五號上 訴 人 甲○○ 乙○○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楊漢東律師 被 上訴 人 百隆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振卿 訴訟代理人 邱南英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八日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第二審判決(九十二年度重上字第二二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按提起民事第三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六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三審上訴,未據預納裁判費,雖其曾聲請本院予以訴訟救助,惟已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以九十三年度台聲字第七五一號裁定,予以駁回,此項裁定,已於九十三年十二月三日送達,有卷附送達證書足據。上訴人於斯時已知悉其上訴要件(即應繳訴訟費用)有欠缺,然茲已逾相當期間,迄未據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末查,上訴人對本院九十三年度台聲字第七五一號裁定聲請再審,惟已據本院裁定予以駁回,併予敍明。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二 月 十七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朱 錦 娟 法官 顏 南 全 法官 許 澍 林 法官 袁 靜 文 法官 簡 清 忠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三 月 二 日v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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