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法律人公認 · 必修判決書怎麼快速讀懂一起讀判決創辦人蕭奕弘律師|法官/檢察官/律師三視角|貫串國考底層邏輯看課程內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946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九十四年度台抗字第三三0號

返還土地聲請訴訟救助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4 月 21 日

法官朱錦娟顏南全許澍林袁靜文簡清忠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台抗字第三三0號

抗告人
甲○○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國防部總政治作戰局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聲請訴訟救助,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日臺灣高等法院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二九六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按當事人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而聲請訴訟救助者,關於請求救助之事由,應提出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並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九條第二項、第二百八十四條之規定自明。本件抗告人就其與相對人國防部總政治作戰局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向原法院聲請訴訟救助,無非主張:伊多年來工作無著,雙親又相繼謝世,積蓄花用殆盡,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請求准予訴訟救助云云。然未據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其主張為真實,原法院因認其聲請為無理由,以裁定駁回,經核於法洵無違誤,抗告論旨指摘原裁定不當,聲明廢棄,非有理由。

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五條之一第一項、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四  月 二十一 日

審判長法官 朱 錦 娟

法官 顏 南 全

法官 許 澍 林

法官 袁 靜 文

法官 簡 清 忠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五  月  四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九十四年度台抗字第三三0號於民國 94 年 04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土地聲請訴訟救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相關課程

讀到這裡,下一步可以學的:

  • 判決實戰這門課教你拆解判決書結構、快速定位爭點。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