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九十四年度台抗字第三三0號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台抗字第三三0號
- 抗告人
- 甲○○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國防部總政治作戰局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聲請訴訟救助,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日臺灣高等法院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二九六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按當事人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而聲請訴訟救助者,關於請求救助之事由,應提出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並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九條第二項、第二百八十四條之規定自明。本件抗告人就其與相對人國防部總政治作戰局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向原法院聲請訴訟救助,無非主張:伊多年來工作無著,雙親又相繼謝世,積蓄花用殆盡,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請求准予訴訟救助云云。然未據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其主張為真實,原法院因認其聲請為無理由,以裁定駁回,經核於法洵無違誤,抗告論旨指摘原裁定不當,聲明廢棄,非有理由。
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五條之一第一項、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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