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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九十四年度台聲字第一四二號

給付承攬報酬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3 月 10 日

法官劉延村陳重瑜黃秀得葉勝利黃義豐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台聲字第一四二號

聲請人
即被上訴人
雲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即被上訴人
巷34
法定代理人
鄭素瓊
聲請人
即被上訴人
博楊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素瓊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台通光電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九十三年度台上字第二二七五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第三審律師之酬金核定為新台幣肆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八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三  月  十  日

審判長法官 劉 延 村

法官 陳 重 瑜

法官 黃 秀 得

法官 葉 勝 利

法官 黃 義 豐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三  月 二十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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