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九十四年度台聲字第一七四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聲請訴訟救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最高法院
- 裁判日期94 年 03 月 18 日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台聲字第一七四號聲 請 人 名高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惠玲 訴訟代理人 簡長順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緯濟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按當事人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而聲請訴訟救助者,關於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提出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並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九條第二項、第二百八十四條之規定自明。本件聲請人就其與緯濟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無非以:伊於第二審訴訟程序中,因公司經營團隊更換,目前仍處於業務開發階段,無資力支付本件訴訟費用云云,為其論據,然未提出可使法院信其無資力之主張為真實並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其聲請即屬不應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三 月 十八 日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吳 正 一 法官 劉 福 聲 法官 黃 義 豐 法官 簡 清 忠 法官 陳 碧 玉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三 月 三十 日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