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九十四年度台聲字第七五五號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台聲字第七五五號
- 上訴人
- 本昭興業股份有限公司(即原本昭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明玉
- 被上訴人
- 德宇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被上訴人
- 號
- 法定代理人
- 謝孟德
謝易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台灣高等法院第二審更審判決(九十一年度重上更㈠字第一五四號),提起上訴,因上訴人法定代理人變更,聲明承受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陳明玉為上訴人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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