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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九十四年度台聲字第七五五號

損害賠償聲明承受訴訟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9 月 22 日

法官顏南全許澍林袁靜文劉福聲黃義豐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台聲字第七五五號

上訴人
本昭興業股份有限公司(即原本昭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明玉
被上訴人
德宇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被上訴人
法定代理人
謝孟德

        謝易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台灣高等法院第二審更審判決(九十一年度重上更㈠字第一五四號),提起上訴,因上訴人法定代理人變更,聲明承受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陳明玉為上訴人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九  月 二十二 日

審判長法官 顏 南 全

法官 許 澍 林

法官 袁 靜 文

法官 劉 福 聲

法官 黃 義 豐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十  月  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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