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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九十四年度台聲字第七七七號

履行契約等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9 月 23 日

法官吳正一劉福聲黃義豐簡清忠李彥文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台聲字第七七七號

聲請人
即被上訴人
飛中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即被上訴人
16之
法定代理人
楊恭福

上列聲請人因與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本院九十三年度台上字第一八五二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三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九  月 二十三 日

審判長法官 吳 正 一

法官 劉 福 聲

法官 黃 義 豐

法官 簡 清 忠

法官 李 彥 文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十  月  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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