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九十四年度台聲字第八四0號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台聲字第八四0號
- 聲請人
- 乙○○
甲○○
丙○○
上列聲請人因與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聲請停止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按提起異議之訴時,依強制執行法第十八條第二項規定,法院固得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惟該異議之訴如經裁判駁回確定,則法院即不得再裁定停止強制執行。查聲請人所提債務人異議之訴,經台灣高等法院以九十四年度上字第四0八號判決維持台灣基隆地方法院所為其敗訴之判決,其不服提起第三審上訴,亦經本院另以裁定予以駁回。依上說明,其聲請停止強制執行程序,自屬不應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應予駁回。依強制執行法第三十條之一,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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