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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九十四年度台聲字第八四0號

債務人異議之訴聲請停止強制執行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11 月 10 日

法官林奇福陳國禎李彥文陳淑敏葉勝利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台聲字第八四0號

聲請人
乙○○

        甲○○

        丙○○

上列聲請人因與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聲請停止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按提起異議之訴時,依強制執行法第十八條第二項規定,法院固得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惟該異議之訴如經裁判駁回確定,則法院即不得再裁定停止強制執行。查聲請人所提債務人異議之訴,經台灣高等法院以九十四年度上字第四0八號判決維持台灣基隆地方法院所為其敗訴之判決,其不服提起第三審上訴,亦經本院另以裁定予以駁回。依上說明,其聲請停止強制執行程序,自屬不應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應予駁回。依強制執行法第三十條之一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

Y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十一  月  十  日

審判長法官 林 奇 福

法官 陳 國 禎

法官 李 彥 文

法官 陳 淑 敏

法官 葉 勝 利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十一  月 二十五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九十四年度台聲字第八四0號於民國 94 年 11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債務人異議之訴聲請停止強制執行,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