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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九十五年度台聲字第一三三號

國家賠償聲請再審聲請訴訟救助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3 月 16 日

法官許朝雄謝正勝鄭玉山吳麗女袁靜文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五年度台聲字第一三三號

聲請人
甲 ○

            巷5號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台北市政府間請求國家賠償聲請再審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按當事人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及委任訴訟代理人而聲請訴訟救助者,關於請求救助之事由,應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九條第二項、第二百八十四條之規定自明。本件聲請人就其與台北市政府間請求國家賠償聲請再審事件,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無非以:伊目前生活困難,實無資力支出上開費用云云為論據,然未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其主張為真實,其聲請即屬不應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五 年  三  月 十六  日

審判長法官 許 朝 雄

法官 謝 正 勝

法官 鄭 玉 山

法官 吳 麗 女

法官 袁 靜 文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五 年  三  月 二十七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九十五年度台聲字第一三三號於民國 95 年 03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國家賠償聲請再審聲請訴訟救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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