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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九十五年度台聲字第一六二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請求交付房屋等(返還買賣價金等)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最高法院
  • 裁判日期
    95 年 03 月 23 日
  • 法官
    蕭亨國葉勝利劉福聲高孟焄劉靜嫻

  • 當事人
    冠德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五年度台聲字第一六二號聲 請人 即 被 上訴 人 冠德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聲請人因與甲○○○間請求交付房屋等(返還買賣價金等)事件(本院九十四年度台上字第七一七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四萬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五 年  三  月 二十三 日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蕭 亨 國 法官 葉 勝 利 法官 劉 福 聲 法官 高 孟 焄 法官 劉 靜 嫻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五 年  四  月  四  日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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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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