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九十五年度台聲字第一六二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交付房屋等(返還買賣價金等)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最高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03 月 23 日
- 法官蕭亨國、葉勝利、劉福聲、高孟焄、劉靜嫻
- 當事人即、冠德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五年度台聲字第一六二號聲 請人 即 被 上訴 人 冠德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聲請人因與甲○○○間請求交付房屋等(返還買賣價金等)事件(本院九十四年度台上字第七一七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四萬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五 年 三 月 二十三 日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蕭 亨 國 法官 葉 勝 利 法官 劉 福 聲 法官 高 孟 焄 法官 劉 靜 嫻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五 年 四 月 四 日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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