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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九十五年度台聲字第二二0號

損害賠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4 月 13 日

法官許朝雄謝正勝鄭玉山吳麗女袁靜文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五年度台聲字第二二0號

聲請人
瑞鴻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聲請人
乙○○即復發

        甲○○

上列聲請人因與丙○○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九十三年度台上字第一七四二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伍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五 年  四  月  十三  日

審判長法官 許 朝 雄

法官 謝 正 勝

法官 鄭 玉 山

法官 吳 麗 女

法官 袁 靜 文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五 年  四  月 二十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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