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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九十五年度台聲字第二七四號

履行契約等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5 月 04 日

法官許朝雄謝正勝鄭玉山吳麗女袁靜文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五年度台聲字第二七四號

聲請人
致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聲請人
四路5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與新代資訊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本院九十四年度台上字第二三四二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伍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五 年  五  月  四  日

審判長法官 許 朝 雄

法官 謝 正 勝

法官 鄭 玉 山

法官 吳 麗 女

法官 袁 靜 文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五 年  五  月  十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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