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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九十五年度台聲字第四九六號

請求損害賠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7 月 27 日

法官蕭亨國陳淑敏葉勝利陳碧玉王仁貴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五年度台聲字第四九六號

聲請人
即被上訴人
中南美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泛捷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九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二○三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三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五 年  七  月 二十七 日

審判長法官 蕭 亨 國

法官 陳 淑 敏

法官 葉 勝 利

法官 陳 碧 玉

法官 王 仁 貴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五 年  八  月  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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