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九十五年度台職字第二一號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五年度台職字第二一號
- 上訴人
- 恩雅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恩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馮洪誠
- 被上訴人
- 艾睿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學坡
- 訴訟代理人
- 吳尚昆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甲○○為上訴人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本件於第三審上訴程序中,上訴人之法定代理人變更為甲○○,應由其承受訴訟,爰依職權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V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五年度台職字第二一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由甲○○為上訴人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本件於第三審上訴程序中,上訴人之法定代理人變更為甲○○,應由其承受訴訟,爰依職權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V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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