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九十五年度台職字第二一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最高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12 月 14 日
- 法官劉延村、劉福來、黃秀得、吳謀焰、李寶堂
- 當事人恩雅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艾睿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五年度台職字第二一號上 訴 人 恩雅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恩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馮洪誠 被 上訴 人 艾睿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學坡 訴訟代理人 吳尚昆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甲○○為上訴人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本件於第三審上訴程序中,上訴人之法定代理人變更為甲○○,應由其承受訴訟,爰依職權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五 年 十二 月 十四 日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劉 延 村 法官 劉 福 來 法官 黃 秀 得 法官 吳 謀 焰 法官 李 寶 堂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五 年 十二 月 二十六 日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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