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7 分鐘讀完全文 2,219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九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一五四九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7 月 19 日

法官林奇福陳國禎陳重瑜陳淑敏黃義豐

最高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一五四九號

上訴人
博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陳哲宏律師
被上訴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石宜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五月十一日台灣高等法院第二審判決(九十二年度重上字第六二七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判決除假執行部分外廢棄,發回台灣高等法院。

理由

本件被上訴人主張:上訴人於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十二日向訴外人太電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太電公司)購買電腦設備乙批,約定價款新台幣(下同)二千六百六十四萬零七百四十一元,上訴人應於其客戶亞太數碼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亞太公司)驗貨完成付款時給付太電公司。太電公司已依約交貨,並於九十一年七月十八日將上開價款債權讓與伊。詎上訴人於亞太公司驗貨完畢後,僅給付伊部分價款,尚餘一千九百四十五萬元,則以亞太公司尚未付款為由拒絕給付。惟上訴人怠於對亞太公司行使權利,致伊無法受償價款,係以不正當行為阻止清償期限屆至,依民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規定,應視為清償期限已屆至,伊依買賣及債權讓與法律關係,自得請求上訴人給付等情。求為命上訴人給付一千九百四十五萬元,並加付法定遲延利息之判決(被上訴人逾上開金額之請求,業受敗訴判決確定)。

上訴人則以:太電公司於九十二年三月十七日通知伊已取回系爭讓與之價款債權,並對伊聲請支付命令,被上訴人既非系爭價款債權人,自無權請求伊付款。且伊於亞太公司驗貨完畢後,即催告該公司付款,並未以不正當行為阻止清償期限屆至,亞太公司迄未付款,依伊與太電公司所立買賣合約書第三條第二項約定,被上訴人尚不得請求伊給付等語,資為抗辯。

原審廢棄第一審所為被上訴人敗訴之判決,改判如其上述聲明,係以:被上訴人主張之事實,已提出買賣合約書、出貨驗收單、債權承購合約書等件為證。上訴人則以前揭情詞置辯。查太電公司於九十三年三月十七日致上訴人之通知函中,雖記載已與被上訴人達成協議,取回系爭讓與之價款債權,並對上訴人聲請支付命令,惟被上訴人並未同意太電公司買回債權,業據證人即太電公司負責人楊建興證述明確,可見被上訴人仍為系爭價款之債權人。又上訴人與太電公司所立買賣合約書第三條第二項記載,上訴人於其客戶亞太公司收受貨物完成驗收並付款時,始須支付價款與太電公司,係屬給付期限之約定。上訴人已於九十一年七月二十五日交付貨物與亞太公司,衡之亞太公司已給付部分價款,堪認其所收貨物應驗收無誤,依其與上訴人所立買賣合約書第三條約定,應即負給付價款與上訴人之義務。上訴人固曾以九十二年四月七日律師函催告亞太公司付款,然未舉證該函已送達,難認其有催告亞太公司付款。上訴人給付其餘價款與被上訴人之清償期限,繫於亞太公司給付價款與上訴人,有如前述,則上訴人於亞太公司九十二年五月二十七日給付部分價款後,迄今已逾多時,並未積極向亞太公司請求給付其餘款項,應認其係以不正當之消極行為阻止清償期限屆至,類推適用民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規定,視為清償期限業已屆至。從而,被上訴人依買賣及債權讓與法律關係,請求上訴人給付一千九百四十五萬元及其利息,洵屬正當,應予准許等詞,為其判斷之基礎。

按當事人預期不確定事實,以該事實發生時為債務之清償期者,倘債務人以不正當行為阻止該事實之發生,固可類推適用民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規定,視為清償期已屆至;惟上開規定所謂因條件成就而受不利益之當事人,以不正當行為,阻其條件成就者,係指該當事人有阻其條件成就之故意行為,並其行為與條件之不成就有相當因果關係,始足當之。原審未查明上訴人如未怠於向亞太公司求償是否即得獲得清償,徒以其未積極向亞太公司請求給付其餘款項,即認其係以不正當行為阻止清償期限屆至,進而為其不利之判決,不無可議。上訴論旨,指摘原判決違背法令,求予廢棄,為有理由。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第四百七十八條第二項,判決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

J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五 年  七  月  十九  日

審判長法官 林 奇 福

法官 陳 國 禎

法官 陳 重 瑜

法官 陳 淑 敏

法官 黃 義 豐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五 年  八  月  二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九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一五四九號於民國 95 年 07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貨款,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