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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九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一九0四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8 月 24 日

法官許朝雄謝正勝鄭玉山吳麗女袁靜文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一九0四號

上訴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張麗玉律師
被上訴人
世一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莊柏林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七月二十六日台灣高等法院第二審判決(九十四年度智上字第一三號),提起上訴後,擴張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擴張之訴駁回。

擴張之訴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第一項既規定,第三審法院應以原審判決確定之事實為判決基礎,即不許在第三審為訴之變更、追加或提起反訴。本件上訴人對原判決提起上訴後,擴張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請求被上訴人給付自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十八日起至同年十一月四日止按本金新台幣一百五十一萬元計算之利息,依上說明,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擴張之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五 年  八  月 二十四 日

審判長法官 許 朝 雄

法官 謝 正 勝

法官 鄭 玉 山

法官 吳 麗 女

法官 袁 靜 文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五 年  九  月  七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九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一九0四號於民國 95 年 08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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