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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九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二二七三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10 月 13 日

法官朱建男顏南全許澍林鄭傑夫蘇清恭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二二七三號

上訴人
豐溢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林建宏律師
被上訴人
德力豐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二十日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第二審判決(九十四年度上字第二三九號),提起上訴後,為訴之追加,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追加之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按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三條第一項既規定,上訴之聲明,不得變更或擴張之,則在第三審程序,自不得為訴之追加。本件上訴人對原判決於提起上訴後,依民法總則施行法第十五條規定之法律關係,為訴之追加,併請求被上訴人為相同之給付,依上說明,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追加之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前段、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八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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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五 年  十  月  十三  日

審判長法官 朱 建 男

法官 顏 南 全

法官 許 澍 林

法官 鄭 傑 夫

法官 蘇 清 恭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五 年  十  月  二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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